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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州市关于产检假的规定
法律主观:广州的产假一般最多有178天,其中98天为全国统一的产假。另外的80天产假依据的是《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三十条,即对符合法律、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奖励的产假。
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15天产假;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42天产假。
法律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,四川新计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,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,除法律、法规规定外,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。即在原来98天产假的基础上,再增加60天,合计158天。
即女职工怀孕以后在规定合理的范围到医院去产检,属于正常出勤,不得算为缺勤或者旷工,也不得算入事假、病假,更不得直接算为产假,用以抵扣女职工依法享有的98天产假。
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,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;难产的,增加产假15天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1个婴儿,增加产假15天。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15天产假;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42天产假。
产检假规定国家规定,怀孕1-7个月,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;怀孕第8个月,可享受2天假期;怀孕9个月以上,每个月可享受4天假期,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。产检假证明产检假在法律上没有规定是否需要开证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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